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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实例回望

  2014年5月,朱某以某集团为名与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承诺将某房屋出售信息给购房人苏某,并盖上了集团用章和法人代表图章。以后,集团向苏某出具了房产统一发票,苏某交纳了该房产契税、合同印花税,国家税务局也向苏某出具了税款交款证实。之后,苏某发觉该企业将该房子出售给第三人,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规定确定其与某集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最后,民事判决确定苏某与某集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理,并由该集团于裁定起效后10日内帮助苏某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权威专家评价

  此案中,集团将售卖该住宅小区房子的合同章及法人代表图章交到了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又交到朱某。集团公布《新印章启用公告》,公布原图章废止。因而,朱某并无在该住宅小区房产出售的代理管理权限,其与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的个人行为归属于没有权利代理。可是,朱某拥有集团售卖住宅小区房子的合同书专用型旧章及法人代表旧图章,促使苏某有原因坚信朱某是集团售卖该房子的有权利代理人。在这类状况下,苏某就算用心核查、谨慎看待,也无法查清朱某是没有权利代理人这一客观事实。

  苏某与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在彼此真正法律行为下签订,且彼此均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人,合同书內容也未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该民事行为能力已合理创立。朱某与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的个人行为组成表见代理,因而该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关联应归入被代理的集团,由该集团为苏某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最终,因朱某给集团导致损害的,集团有权利根据是不是与朱某有授权委托关联、代理人是不是超过代理权及其代理权是不是早已停止等不一样状况,及其没有权利代理人的过失状况,依规要求朱某给与相对应的赔付。

  现实生活中,这类表见代理的事例十分广泛,如公司员工拥有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图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书、代理人拥有被代理人出示的委托授权书开展超过受权范畴个人行为等。为了更好地避免 表见代理的产生,在代理时,被代理人一定要注明代理管理权限,表见代理产生之后,必须立即履行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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