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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没经出租人愿意的转租合同书是不是合理?★近日,李某来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资询法律问题,据统计,李某与张某于2020年今年初签署了《租赁协议》,彼此承诺张某将总面积约50多平方米门店一间租赁给李某用以运营早点店, 租赁期三年。因门店运营不给力,李某在未告之张某的状况下,将其从张某处租用的该门店转租给了第三人张某运营。没多久张某掌握到有关状况后,觉得李某沒有支配权转租该门店,归属于毁约,而李某则觉得自身从张某处租房子仍未期满,也付款了房租,有支配权自主转租。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值班律师向李某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要求,“承租人经出租人愿意,能够将租用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中间的租赁协议再次合理;第三人导致租用物损害的,承租人理应损失赔偿。承租人没经出租人愿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终止合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承租人转租房子的,理应经出租人书面形式愿意。承租人没经出租人书面形式愿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消除租赁协议,取回房子并规定承租人损失赔偿”。此案中,李某的该转租个人行为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最后李某决策依照刑事辩护律师的提议,与张某商议处理这事。原文章标题:《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所对话框:没经出租人愿意的转租合同书是不是合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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