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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2021-02-14 15:04

来源于:秦律法律事务部

劳动合同的拟订、审批、改动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理应具有下列条文:

(一)用人单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证或是别的合理真实身份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限期;

(四)工作职责和工作中地址;

(五)上班时间和歇息请假;

(六)劳务报酬;

(七)社保;

(八)劳动防护、劳动者标准和职业病安全防护;

(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理应列入劳动合同的别的事宜。

劳动合同除前述要求的必不可少条文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约定实习期、学习培训、保守秘密、填补商业保险和薪资福利等别的事宜。

备注名称:劳动合同需让职工按手指头印,还要去劳动部门做花名册表格办理备案,未提交有可能会遭受行政许可。

2、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创建劳务关系,理应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已创建劳务关系,未另外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理应自劳动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劳动力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劳动者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3、技术专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合同的审批

4、保密协议合同书、竞业协议合同书的拟订、审批、改动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传统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专利权有关的保密性事宜。对承担保密性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文,并约定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停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的30%按月付款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理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付款合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工作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級管理者、高級专业技术人员和别的承担保密性责任的工作人员。竞业限制的范畴、地区、限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可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在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后,前述要求的工作人员到与本企业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类似业务流程的有竞争关系的别的用人单位,或是自身开张生产制造或是运营同行业、从业类似业务流程的竞业限制限期,不可超出二年商业机密是一个公司的具体内容,它事关公司的竞争能力,对公司的发展趋势尤为重要,有的乃至立即危害到公司的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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