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常律师信箱」之民事篇:劳动合同与公司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何为准?

【常刑事辩护律师邮箱】常刑事辩护律师邮箱是由劳动午报举办,北京市司法部门讲堂与北京常鸿法律事务所承办,长期发布的频道,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维权难题开展解释。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虑,也可拨电话资询常鸿法律事务所。大家将竭尽全力,维护保养您的合法权利。

常刑事辩护律师:

你好,我和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约定,我一年能够得到14薪,可是大家企业《员工福利手册》注明实行十三薪,如今企业认为依照《员工福利手册》仅付款我13薪,我能规定企业依照14薪派发工资吗?

答:能够的。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仲裁案子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一)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用人单位制订的內部管理制度与集体合同或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內容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选择可用合同书约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因而,假如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劳动者认为优先选择可用劳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给予采取适用。

法律条文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根据民主化程序流程制订的管理制度,不违背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及现行政策要求,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公告的,能够做为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的根据。

用人单位制订的內部管理制度与集体合同或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內容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选择可用合同书约定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

北京常鸿法律事务所 常卫东

检举/意见反馈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

电话咨询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