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言
2019年10月12日,原告蒋某某某与天津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并于同一天与天津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当天,原告蒋某某某各自向被告天津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了商标授权费及经营附加费。
2019年10月14日,原告蒋某某某根据手机微信方法向被告的工作员推送了《解除合同申请》,但二被告一直未退还有关花费。后蒋某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退还已付款的花费等。
人民法院觉得,原告蒋某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两天内即根据手机微信向二被告的工作员推送了规定终止合同的申请办理,该方法能够 评定为合同书承诺的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蒋某某某在利用许可人有关知名品牌、技术性、运营資源开展生产经营以前,明确提出消除涉案合同书,合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在冷静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标准,原告有权利消除涉案合同书。人民法院由此裁定消除涉案合同书,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商标授权费及经营附加费等。
典型性实际意义
此案确立了在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中“冷静期”条文的可用标准。
有关“冷静期”限期的明确,应综合性考虑到许可人是不是全方位转交了有关运营材料,使被许可人对许可人公司、有关领域及其被许可人是不是有工作能力从业有关运营等有较为全方位的掌握,另外应考虑到被许可人是不是早已具体利用许可人的知名品牌、技术性、运营資源开展了生产经营,且被许可人单方面终止合同要以其未具体应用许可人运营資源为限。被许可人到“冷静期”内单方面消除特许加盟合同书是一项法律规定支配权,许可人不可以随意限定或夺走。该裁定针对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中被许可人怎样利用“冷静期”条文维护我方的合法权利出示了标准引导。
责编: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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