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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骏福宾馆、王军、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董成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骏福酒店、张军、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5-27 18:19

    广东广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24411号

    广州市海珠区骏福酒店、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广州董成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骏福酒店、张军、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案件审理结束。因没法以别的方法送到,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方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终24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一、保持广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2019)粤010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压力一部分;二、撤消广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2019)粤010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广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2019)粤010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所明确的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四、驳回申诉广州董成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别的诉请;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5390.1 元,由广州顺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压力。自传出本公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小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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