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实例:为什么电子合同沒有签,依然被评定合同成立
实例介绍:
某文化传媒公司因拍摄视频余款无法付款,将某投资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至法院。
纠纷案件彼此: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
一审法院评定案件:
2018十二月,被告企业监事会主席兼主管蔡某寻找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商讨由原告企业拍攝频道纪实片的事项。自此,彼此三次碰面沟通交流拍攝制做纪实片的实际事项,蔡某对原告企业出示的样照认同,并明确项目合作。
接着,在蔡某的规定下,原告企业于今年1月14日拍攝了第一期人物纪录片。今年1月14日,蔡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向原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付款5000元。原告企业又于今年1月23日拍攝了第二期人物纪录片。今年1月24日,蔡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付款5000元。
胡某根据微信发送电子文档的方法在今年1月25日向蔡某推送了电子合同版本号,但蔡某未回应。原告企业对2期纪实片开展视频后期制作后,在今年1月27日至今年2月22日期内相继根据微信发送视頻的方法向蔡某交货纪实片的样照视頻。
今年4月1号,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推送手机微信信息,出示获得视頻的百度云盘的连接给蔡某,将纪实片一片的视頻递交给蔡某。胡某将连接发给蔡某后,一直与蔡某根据手机微信及电話方法开展沟通交流,并规定被告对所拍攝的2期纪实片开展审片,但蔡某未作回应确定,都没有向原告明确提出修改建议。胡某在今年4月上中旬与蔡某碰面沟通交流时,了解所拍攝的纪实片是不是根据,蔡某仅仅口头上回应说没什么难题,蔡某另外口头上回应会向原告还清拍攝纪实片的制做的余款42000元。
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于今年三月十四日向被告企业另一执行董事推送催收信息,但另一方未回应。胡某与蔡某在今年6月25日手机通话时,蔡某口头上同意会对早期所产生的花费还清。胡某在今年7月3日向蔡某推送手机微信信息:“那样吧蔡总,请先解决一下余款42000(26000×2-10000),别的等大家碰面了实际再谈”,但蔡某未作回应。
一审法院觉得,被告无书面通知拒不出庭报名参加起诉,都没有递交论文答辩建议和直接证据原材料,原告出示的直接证据也不会有危害其证实法律效力的要素,故一审法院对原告递交的直接证据及其阐述的案子客观事实依规给予确定。原告、被告中间的纪实片拍攝制做合同书关联依规创立合理。被告企业沒有按承诺彻底执行向原告企业付款纪实片制做费的个人行为,早已组成毁约,现原告认为被告付款纪实片制做费42000元的诉请,具备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规给予适用。
二审法院评定案件:
被告不服气,提到上告。二审期内,彼此均未提交新的直接证据。二审另查清,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于今年1月25日根据手机微信向被告企业监事会主席兼主管蔡某推送了电子器件版本号合同书,以后了解“蔡总之前合同书看有没有什么难题,明确提出讨论一下,或是大家调节后的,大家再确定一下”。蔡某回应“把PDF发过来,许多地区必须改动”。胡某再次发过电子版合同,蔡某回应“接到”。
法院觉得,被告企业向原告企业预付款项,原告企业根据手机微信方法向被告企业交货纪实片视頻,彼此中间的纪实片拍摄合同关联依规创立合理。
综合性彼此协作的全过程及其手机微信沟通交流的状况,彼此就纪实片的拍攝有确立的项目合作且已具体执行,在合同书的签署全过程中,被告企业一方面对合同书內容沒有给与确立表态发言,另一方面又一切正常接受原告企业交货的样照、制成品。被告企业编造谎言其已婉言谢绝签订合同,与具体情况不符合。被告在原告已具体执行完合同书并数次督促的状况下一直逃避难题,从而造成纠纷案件造成,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标准,我院对其建议未予采纳。
最后裁定:
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小贴士:
此案中,尽管原告推送的电子合同,被告仍未签定,可是被告有确立的项目合作且合同书早已具体执行,因此才会出现那样的裁定。微信聊天纪录在此案中起了十分大的功效。
在今年12月26日,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改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策。在其中明文规定,电子数据包含:网页页面、blog、新浪微博等网上平台公布的信息;手机信息、电子邮箱、即时通讯、通信群聊等网络技术应用服务项目的通讯信息;会员注册信息、身份验证信息、电子器件交易明细、通讯纪录、登陆系统日志等信息;文本文档、照片、声频、视頻、个人数字证书、计算机语言等电子文件;别的以智能化方式储存、解决、传送的可以证实案子客观事实的信息。
尽管彼此沒有签订合同,可是原告依然申诉成功了。但是,这类状况還是较为独特的,原告的直接证据储存比较详细。假如签定了合同书,原告就无须那么麻烦了,合同书能够 做为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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