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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大会根据

  文件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验证

  第四章 法律依据

  第五章 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便标准电子签名个人行为,建立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维护保养相关多方的合法权利,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就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器件方式所含、应附用以鉴别签名人真实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同在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就是指以电子器件、电子光学、磁或是相近方式转化成、推送、接受或是存储的信息内容。

  第三条 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中的合同书或是其他文件、报关单证等公文,被告方能够承诺应用或是不应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被告方承诺应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公文,不可仅由于其选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而否认其法律认可。

  前述要求不适合以下公文:

  (一)涉及到婚姻生活、收留、承继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到农田、房子等房产利益出让的;

  (三)涉及到终止供电、供暖、气路、供电系统等公共事业服务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不适合电子器件公文的别的情况。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可以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内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作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定的书面通知。

  第五条 合乎以下标准的数据电文,视作考虑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正本方式规定:

  (一)可以合理地主要表现所述内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

  (二)可以靠谱地确保自最后产生时起,内容维持详细、未被变更。可是,在数据电文上提升做作业及其数据互换、存储和显示信息全过程中产生的方式转变不危害数据电文的一致性。

  第六条 合乎以下标准的数据电文,视作考虑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文档储存规定:

  (一)可以合理地主要表现所述内容并能够随时随地读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两者之间转化成、推送或是接受时的格式同样,或是格式不同样可是可以精确主要表现原先转化成、推送或是接受的内容;

  (三)可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货人、收货人及其推送、接受的時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可仅由于其是以电子器件、电子光学、磁或是相近方式转化成、推送、接受或是存储的而被拒绝做为直接证据应用。

  第八条 核查数据电文做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理应考虑到下列要素:

  (一)转化成、存储或是传送数据电文方式的可信性;

  (二)维持内容一致性方式的可信性;

  (三)用于辨别发货人方式的可信性;

  (四)别的有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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