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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隔离原则”怎样理解?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防护标准”如何了解?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是二零一三年国家商务部审批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规范》4.2条防护标准中,电子合同签订系统设立人是合同书意思自治的一方被告方时,该设立人不可另外做为第三方储存该电子合同。原文中将签字与验证商、储存商、电子订约系统服务提供者干了区别。 假定A是验证商,承担银行存管该电子订约系统的hash值。B是电子订约系统的设立人。那麼AB中间电子服务协议的签署是不是能够应用该“电子订约系统”還是能够参照别的要求?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讲解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非强制规范。

一、相关界定和条目地讲解

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就是指具有意思自治人身份验证、合同书电子签字、合同书储存与启用等作用以完成线上签订电子合同及解决的信息内容系统。该系统选用符合我国登陆密码管理处认同的电子签字技术性(如个人数字证书验证技术性、公共性电子签字技术性、数据加密安全通道技术性、公共性电子验签技术性等),以考虑不一样客户合同书签定的要求。

规范第4.2条中的“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设立人不可另外从业电子合同的第三方储存服务项目业务流程”,其含意是:

1.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设立人(通称“系统设立人”)能够出示订约服务项目并储存本系统签订的合同书;

2.系统设立人能够将本系统的合同书交由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存放;

3.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能够接纳系统设立人的授权委托出示电子合同储存服务项目;

4.系统设立人不可另外委托储存别的订约系统的合同书。

真奈美的目地是:维持各订约系统的自觉性和专业服务特性。因而,依据本规范,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设立人不可另外从业电子合同的第三方储存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换句话说,设立了电子合同签订系统,但该系统所储存的合同书不可以做为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直接证据。

二、有关提问问题的回应

1.个人数字证书认证组织是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技术性服务提供商,二者是上中下游关联。双方同意应用“该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签定她们中间的业务流程合同书,沒有法律法规阻碍或造成 商业逻辑的错乱。自然,她们应用第三方设立的电子合同订约系统都没有难题。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设立人与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做为合同书的签定人一样能够应用该系统。

2.线下推广的许多 合同书是由签定彼此或多方面自身储存的。但在互联网技术标准下,由于合同书的文字存有被修改的概率,因此 明确提出增设第三方储存服务项目的阶段。因而,当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设立人与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签署电子合同时,电子合同签订系统的设立人所储存的电子合同与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所储存的合同书的作用是等同于的。为了更好地防止产生异议,彼此能够商议根据此外的、单独的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储存。

3.本规范明确提出防护标准,是以组织建设方面确保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出示证实的可信性、真实有效。技术性完成不能伪造与规章制度上的防护所属二种途径。

4.难题中的“验证商”定义较模糊不清,规范中沒有选用,选用的是第三方储存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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