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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一地转让,数份合同,依内容及履行认定债务关系

一地出让,数份合同书,依內容及执行评定债务关系

——就同一块土地转让签署数份行为主体与內容不完全一致合同书,应综合性调查约定及执行状况,评定合同书之债的权义关联。

标识:|确保|债权债务|土地转让|合同主体|债务转让

案件介绍:2003年,投资公司与开发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1.两亿元溢价增资转让投资公司户下土地所有权。2006年,房产公司与机械有限公司、投资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将包含上述情况土地所有权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备案在开发公司户下,房产公司付款1.9亿余元并单独担负该负债,本协议书约定的溢价增资权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具有。2011年,投资公司以开发公司未依转让协议付款剩下八千万元出让合同款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终止合同,由开发公司退还土地资源并付款合同违约金。

人民法院觉得:①案涉转让协议特性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合同书在开发公司与投资公司中间产生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事实,投资公司承担交货土地资源责任,开发公司则承担付款溢价增资责任。三方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向投资公司和机械有限公司付款溢价增资,该溢价增资包含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该土地资源上全部工程建筑动迁费、产权过户税金等,该一部分內容与案涉合同书约定负债內容重叠。三方协议约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至开发公司户下,表明房产公司并不是自身选购案涉土地使用权,只是代开发公司付款转让金。三方协议行为主体并无原借款人开发公司,属债权债务人和债务人立即签署债权债务合同书。因为三方协议对开发公司并无不好,另外亦未给开发公司提升设置负债压力,故该协议书并不应以开发公司愿意为要素,该协议书自其创立之日起效,另外造成债务转让的法律认可,房产公司替代开发公司执行对投资公司所有负债。三方协议对开发公司需承担何责任无一切描述,且协议书确立由房产公司单独担负该负债,根据开发公司支付协议溢价增资亦视作房产公司付款,履行合同行为主体仍系房产公司并非开发公司,故从三方协议约定看,投资公司已确立表明免去原借款人开发公司义务而由房产公司单独担负,故开发公司除依三方协议受领案涉土地使用权外,其负债压力已被消除,房产公司已替代开发公司变成承担付款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溢价增资的新的借款人,开发公司对于此事已不担负一切义务,在这里情况下,投资公司以开发公司未合同履行责任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消除转让协议认为,显而易见不可以创立。②另外,三方协议中,投资公司与机械有限公司就出让投资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所具有债务及担负负债达到满意,组成合同书归纳出让。在这里情况下,投资公司以开发公司未合同履行责任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消除转让协议认为,亦不可以创立。裁定驳回申诉投资公司诉请。

操作实务关键点:在同一块土地转让签署数份行为主体与內容不完全一致合同书状况下,应综合性调查被告方合同书约定及执行状况,评定合同书之债的权利与义务关联。

实例数据库索引:最高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32号“某开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见《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司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辛正郁,代理商审判员王丹、司伟),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302/5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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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文章提醒:本实例节选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天同法律事务所效仿美国英国判例荷兰家的钥匙码编码方法,搜集、整理、提炼出司法部门判例的裁判员标准,从而产生我国锁匙码的实例编号管理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创作者/来源于:天同起诉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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