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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未释明,是否有效?

问:我前不久出去旅游时,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旅行意外险合同书,合同书中要求假如度假旅游中突发性病症,能够费用报销药业花费。之后,我还在度假旅游中途不小心出现意外,用去数千元治疗费。可是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挑出来了一部分花费,说这种花费是医保不赔付的,并说说保险合同中包含对非医疗保险花费的免责条款,回绝赔偿。可是签订和另外保险公司并沒有一件事表述这一点。我找保险公司基础理论,保险公司就说这是我自身阅读文章合同书不细心的义务。我是不是遭受了那些霸王条款?应怎样消费者维权? 答:你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义务的条文,保险人在签订合同书时理应在投保单、保单或是别的商业保险凭据上做出足够造成被保险人留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文的內容以书面形式或是口头上方式向被保险人做出确立表明;未作提醒或是确立表明的,该条文不造成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保险人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承担“确立表明的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要求:“保险人对其执行了确立表明责任负证明责任。”因而,依照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务必质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书中的免责条款都早已向被保险人开展了释明。沒有释明的免责条款不造成法律效力。扫描二维码原题目:《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未释明,是不是合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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