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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安徽芜湖弋江法院审结一租房居间合同纠纷案

承租方将租赁的公租房与房产中介签订授权委托转让合同,并扣除房产中介付款的订金,房产中介将公租房对外开放转租获得权益。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老百姓法院对这生活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评定彼此被告方签订的协议书违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失效,承租方退还房产中介花费。另外,依规对房产中介开展民事制裁,收交非法所得1770元。 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徐某自2014年起向芜湖市环境优美购置产业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弋江区某住宅小区一处总面积51.42平米的公租房,房租加物业管理费用每月835元。2019年1月,徐某与弋江区某房产中介签订委托合同,承诺徐某自协议书签订起6个月内帮助房产中介申请办理房子名字变动出让办理手续,房产中介有权利特定选购出让人,房屋出售信息价钱以产权年限人为标准,房产中介付款徐某出让金3万余元。协议书签订当日付款订金一万元,尾款2万元一切正常产权过户当日付款;协议书签订日起房子房租由房产中介付款。 协议书签订当日,房产中介付款徐某订金一万元,房子交给房产中介操纵。后房子一直无法产权过户,房产中介将该房对外开放转租。2020年7月31日,徐某将房子取回。 法院查清,2019年1月迄今年7月期内,房产中介对外开放转租扣除房租总共1680零元,代徐某向房屋所有权人付款房租总共1503零元。房子取回后,房产中介以委托合同没法执行为由规定徐某退回订金一万元,徐某则规定房产中介付款对外开放转租盈利,彼此商议无果,房产中介遂诉至法院,规定诉请消除彼此签订的委托合同;规定徐某二倍退还订金2万元,并付款一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贷款利息。 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被告方签订、合同履行,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重视社会道德,不可搅乱社会发展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案涉房子为公租房,系朝向满足条件的城区中等水平偏下收益住宅艰难家中、新学生就业没房员工和城乡平稳学生就业的外界流动人口租赁的保障房。房产中介明知道或应知应会房地产经记组织以及经记工作人员不可出示公租房租赁、转租、售卖等经记业务流程,租赁户亦明知道或应知应会不可转租公租房,更没有权利出让公租房,彼此依然签订委托合同,就案涉公租房出让事项开展承诺,并将案涉公租房对外开放转租,侵害了不特殊第三人权益,导致公租房分派不合理,危害了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应评定协议书失效。 依据法律法规,无效合同或是被撤消后,因该合同书获得的资产,理应给予退还。法院裁定对房产中介规定徐某退还一万元的诉讼请求,给予适用;驳回申诉房产中介别的诉请。弋江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产中介非法所得1770元给予收交。原题目:《【案子周刊】安徽芜湖弋江法院移诉一租房子居间合同纠纷案》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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