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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并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便标准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方面,确保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推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执行、变动、消除或是停止聘用合同,可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用人单位,就是指定编文职人员且具备统一社会发展信用代码的部队团级之上编制企业。

第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理应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同意、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

第四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承担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方面,团级之上企业政冶部门承担本企业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方面。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对推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部队准许招考聘用生效日30日内,用人单位理应两者之间订立书面形式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字上签字盖章起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字款式,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订,并依据必须适度做出修定。聘用合同文字一式3份,各自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管理权限企业的政冶部门归档1份。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理应在遵循部队保密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告之文职人员岗位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工作中标准、工资待遇确保,及其文职人员规定掌握的别的状况;用人单位有权利掌握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立即有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理应属实表明。

第七条 聘用合同理应具有以下內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资料;

(二)文职人员基本资料;

(三)聘用合同限期;

(四)聘用职位以及岗位职责规定;

(五)职位组织纪律性和职位工作中标准;

(六)福利待遇、社保、保障性住房等工资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动、续签、消除、停止情况;

(八)违背聘用合同的义务和异议解决;

(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应列入聘用合同的别的事宜。

除前述要求的必需条文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能够 在聘用合同中承诺技术专业专业技术培训、专利权维护等事宜。

第八条 聘用合同限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流通性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水准规定不太高的职位,聘用合同限期为一年至三年。从高等院校应届生中招考聘用的文职人员,初次订立的聘用合同限期为五年。

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限期的聘用合同,能够 依据每日任务必须明确聘用合同限期。

在部队工作中已满25年,或是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已满十年且距國家和部队要求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文职人员,明确提出订立聘用至离休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两者之间订立聘用至离休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初次订立聘用合同的,能够 承诺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其中,聘用合同限期为一年之上不满意三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限期为三年至五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订立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限期的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及其现役军官转改的文职人员不推行试用期。立即引入的高层次人才和独特技术专业文职人员,依据必须能够 减少试用期或是不推行试用期。

推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病事假、病假总计超出40个工作日内的,女士文职人员因怀孕期间、生育假、哺乳期间没有岗的,试用期延期补充其没有岗的工作日内。在其中,因病事假、病假造成试用期延期的,延期時间不可超出6个月。

试用期记入聘用合同限期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失效或是一部分失效:

(一)危害國家或是部队权益的;

(二)以诈骗、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反真正含意的状况下订立或是变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文职人员支配权的;

(四)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

对聘用合同的失效或是一部分失效有异议的,由人事部门异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检察院确定。

聘用合同一部分失效,不危害别的一部分法律效力的,别的一部分依然合理。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满期60此前,对聘期考评結果等次为达标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拟两者之间续签聘用合同的,理应书面形式征询其建议,文职人员书面形式明确提出续签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在聘用合同满期30日前两者之间续签聘用合同。

续签聘用合同理应采用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续签书一式3份,各自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管理权限企业的政冶部门归档1份。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沟通交流应用的,理应再次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执行和变动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法规约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理应全方位执行分别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变动名字、负责人或是授权委托人等事宜,不危害聘用合同的执行。

因部队体系定编调节出現用人单位合拼或是公司分立等状况,原聘用合同再次合理,聘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再次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能够 变动聘用合同承诺的內容。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变动聘用合同:

(一)订立聘用合同时需根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章制度被修定或是废除,或是别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特大转变,导致聘用合同没法彻底执行的;

(二)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范畴内的职位技术专业系列产品、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以及岗位职责规定等产生变化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别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变动聘用合同理应采用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变动书。

聘用合同变动书一式3份,各自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管理权限企业的政冶部门归档1份。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消除和停止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能够 消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通知通告文职人员自己后,能够 消除聘用合同:

(一)文职人员生病或是非因公负伤,在要求的诊疗满期后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的;

(二)用人单位移防或是定编精减、被撤消等,导致聘用合同没法再次执行的;

(三)出現本要求第十六条第(一)项要求情况,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商议,无法就变动聘用合同达成共识的;

(四)聘用合同承诺的用人单位能够 消除聘用合同的情况出現的。

第二十条 文职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 消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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