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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四大法律风险点

中小企业从开设、生产运营到销户全过程因其合同书约定不善或是个人行为不合理合法合规管理而造成公司法律纠纷,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律依据的产生,在签合同时中小企业的公司股东和管理者应留意下列四点:

一、留意付款時间

在操作实务中,许多 人到审批合同书时,会在乎合同违约责任等各类合同文本,可是,合同书审核很重要的一点便是要确立付款的時间,根据限制付款時间来把控确保合同书按时执行。

提议:在约定合同文本时,一定要明确有效的付款時间,例如先预付款一小部分借款,货到查验后付款绝大多数借款,依据合同书主要内容再留一部分余款和质保金。

二、违约金条款要确立

在操作实务中会常常见到合同纠纷条文中约定:“若一方毁约,要赔付因而而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害。” 这一“约定”本质上沒有一切使用价值!

不管是不是有这一“约定”,一方毁约,另一方都应当赔付另一方损害。

但难题取决于,这种损害是不是能够被证实?

因此 提议:在合同书中确立约定合同违约金金额或测算合同违约金的方式。

如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要求的那般:

被告方能够约定一方毁约时理应依据毁约状况向另一方付款一定金额的合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毁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式。

三、担保权的程序流程要合理合法合规管理

在操作实务中,债权人为了更好地确保债务人未来能执行负债,规定债务人出示担保,可是通常债务人在出示担保的时候会存有缺陷,造成 债权人的担保权名存实亡。

1.债权人与抵押人签署借款合同,必须备案却沒有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仅对必须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支配权资格证书开展质押贷款。

如债务人把房屋所有权证书立即交到债权人,以保证合同的一切正常执行,但房产抵押是必须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才可以有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沒有开展预告登记,仅仅手上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是没法对债务开展真实担保的。

3.公司为债务人担保沒有历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要求:“公司向别的企业融资或是为别人出示担保,按照公司规章的要求,由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规章对项目投资或是担保的总金额及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或是担保的金额有额度要求的,不可超出要求的额度。公司为公司公司股东或是控股股东出示担保的,务必经股东大会或是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九民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要求:【不必行政机关决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存有下述情况的,就算债权人了解或是理应了解沒有公司行政机关决定,也理应评定担保合同书合乎公司的真正法律行为,合同书合理:(1)公司是认为别人出示担保为主要经营的业务的担保公司,或是是进行票据业务流程的金融机构或是非银金融企业;(2)公司为其立即或是间接性操纵的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向债权人出示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中间存有互相担保等商业合作关联;(4)担保合同书系由独立或是相互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之上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签名愿意。

因此 综上所述提议:在合同书中若有担保条文,一定要依照法定条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公司为债务人担保时,债权人一定规定担保人公司出示有关股东会、股东会议决议。

四、要确立签字盖章起效条文

操作实务中,大家常常见到合同书末尾起效条文时会写:“合同规定经签字盖章后起效”或“合同规定经签名、盖公章后起效”。

但通常会引起异议,到底是签名或盖公章起效,還是签名并盖公章起效。

对于此事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事心态也不一样,因此 是挑选关联還是并列关系,要融合彼此所签署的合同书特性、內容等因素综合性考虑到。

因此 提议:在合同书时要开展确立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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