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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的解除是终止合同的理由之一,指在合同成立后,当消除的标准具有时,因合同书被告方一方或彼此的法律行为,使合同书关联自始或仅向未来解决的个人行为。那麼承租人有什么个人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网民资询:

承租人有什么个人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广西省浪涌电压法律事务所秦刘建律师解答:

《大城市房屋租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承租人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而而导致损害的,由承租人赔付:

(一)将承租的房屋私自转租房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私自出让、借于别人或私自替换应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私自改造构造或更改主要用途的;

(四)托欠房租总计6个月之上的;

(五)托欠住房用地无书面通知闲置不用6个月之上的;

(六)运用承租房屋开展非法活动的;

(七)有意毁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别的能够收回的。

广西省浪涌电压法律事务所秦刘建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在承租人回绝腾房时,出租人一般 能够采用下列二种处理方法:

1、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诉请承租人腾房并付款房屋占用费。

尽管这种方法耗时费力,但不容易有哪些风险性。只需出租人具备法律规定或承诺的终止合同的理由,或合同期限已满且彼此未续签,该要求均能获得适用。

2、采用强制性让承租人离场的方法。该方法非常容易造成矛盾,处理错误出租人乃至会担负一定的风险性。

房屋出租人应重视事先预防,在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时就理应对承租人退还房屋作相对的承诺,例如,能够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承诺“合同期限期满后或消除后,租房子应在一定期内退还房屋,经出租人催告函仍不退还的,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按房租规范付款房屋占用费,并视作承租人舍弃房屋内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设备以及他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全部,由出租人应急处置”的內容,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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