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於海峰与广州市贵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1-03-02 17:05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粤01执725号
广州市贵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於海峰与你企业合同纠纷案一案,湛江市监察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331号裁定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为你企业迄今未履行所述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本院决策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你企业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履行以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於海峰付款账款455729.74元(暂计);
● 缴纳执行费6736.00元(暂计)。
若根据本院帐户支付,需要在存款单上标明案子被告方名字、案号。
本院开户行:平安广州越秀分行
户 名: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502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特定的期内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的计付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能够采用限制消费对策,限定其高消費及非日常生活或是运营必不可少的相关消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并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依规对其开展个人信用惩罚:(一)有履行工作能力而不予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罪、暴力行为、威协等方式防碍、抵触实行的;(三)以虚假诉讼罪、虚报诉讼或是以藏匿、迁移资产等方式避开实行的;(四)违背资产汇报规章制度的;(五)违背限制消费令的;(六)无书面通知拒不履行实行和解书的。
(责编:冯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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