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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 法官:投资加盟要理性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流量经济、网红营销的风靡,加盟代理“网红品牌”变成很多经营人聚财发家致富的关键挑选。一方面,“网红品牌”较高的社会发展辨识度与客户忠诚度给与了经营人项目投资自信心;另一方面,其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与营销战略也为经营人减少了运营门坎及成本费。可以说,根据商业服务特许经营的方法加盟代理网红品牌,早已变成近些年发展趋势很快和透水性很强的一种运营模式。

2021年3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举办“涉’网红品牌’加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经典案例”新闻报道通报会,对法院专利权庭近些年案件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的案件审理状况、案件特性、多发性缘故、了解错误观念及其审判长提议开展通告。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逐渐升高 餐饮业比73%。

据统计,2019年东城法院专利权开庭审理结专利权案件1314件,在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130件,占所有案件的9.89%,裁定结案率为20.77%。2020年专利权开庭审理结的专利权案件751件,在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179件,占所有案件的23.83%,裁定结案率为33.52%。

根据对近些年案件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中随机抽取的100件案件开展剖析,发觉从案件总数看,此类案件呈逐渐增长的趋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占专利权案件占比由2019年占有率不够10%提高至20%之上;从被告方行为主体看上诉人绝大部分为被许可人,许可人积极提到起诉的仅占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件多发性于餐饮业,约占该类案件的73%。

“大家发觉,涉及到网红品牌加盟代理所出示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广泛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起居密切关系,并多发性于餐饮经营、母婴护理、培训教育、美容美体等众多领域。大多数被许可人要挑选加盟代理一些广受网民关心的网红品牌,包含‘鹿角巷’‘炸鸡星球’‘分米鸡’等网络红人餐饮连锁品牌,也包含‘爱亲母婴’等网络红人母婴护理知名品牌。”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VR游戏田详细介绍道,“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多发性,一方面因为一部分被许可人不理智签订后经营不佳、盈利未达预估提起诉讼规定终止合同退回加盟费用;另一方面取决于一部分许可人夸大其词商业服务宣传策划或不积极主动执行对被许可人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不配合被许可人开店选址开实体店等合同书承诺责任,不执行属实公布的责任造成被许可人诉至法院规定消除或撤销合同退回加盟费用。

店家以所开一家奶茶店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 欲终止合同没获适用

2019年3月,王先生在网络上见到甲公司“某饮力”奶茶店的广告宣传,之后与该企业联络签署合作合同和知名品牌应用合同书,承诺甲公司受权王先生在该奶茶店新项目中应用“某饮力”新项目有关标志,并为王先生出示开店选址适用、人员管理、技术性具体指导等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李某发觉甲公司对“某饮力”标示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规定甲公司终止合同并退回加盟费用。

北京西城法院专利权庭副庭长肖志勇表明,实践活动中一般投资人经常误以为许可人受权应用的运营資源务必是具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注册,一旦发觉许可人许可資源不属于商标注册,经常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该案件中,王先生认为终止合同原因是甲公司沒有“某饮力”商标注册权,觉得甲公司沒有特许经营的资质证书,组成根本违约,造成合同书目地不可以完成。核查,彼此特许经营合同书承诺甲公司受权王先生在该奶茶店新项目中应用“某饮力”新项目标志,统一运营模式,且为王先生出示运营及企业咨询管理等服务项目。由此可见,许可人批准被许可人应用的应是“某饮力”新项目标志有关运营資源,并非只指“某饮力”商标注册。此案中,甲公司递交了案外乙企业受权其应用“某饮力”标志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王先生仍未递交直接证据证实因甲公司不具有“某饮力”商标注册权,造成其在运营中应用“某饮力”标志遇阻致其没法再次合同履行,因而王先生在此案中以甲公司不具有商标注册权为由认为终止合同,没法得到法院适用。最终,王先生和甲公司达到调解协议。

加盟炸鸡知名品牌却一直未开实体店 店家规定全额的退款被驳回申诉

2019年6月孙某在网络上见到甲公司的“某韩式炸鸡”餐饮品牌广告宣传,随后与甲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和知名品牌应用合同书,承诺新项目批准应用方法为地区代理,甲公司受权孙某应用“某韩式炸鸡”餐饮品牌有关标志的范畴为天津南开区。新项目标志批准应用限期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孙某仍未开展招商合作,亦未自主开实体店。2020年8月30日,孙某以甲公司对“某韩式炸鸡”标示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规定终止合同,并以自身未具体开实体店且未具体应用甲公司的运营資源为由,认为甲公司全额的退回加盟费用。

肖志勇表明,在特许经营合同书中,依据许可人受权被许可人应用运营資源的管理权限范畴,能够将特许经营合同书分成门店合同书和地区代理合同书。门店合同书一般就是指,许可人受权被许可人到某一详细地址应用其运营資源,设立店面。地区代理合同书一般就是指,许可人受权被许可人到某一地区内独家代理应用其运营資源的支配权,即许可人不能在受权地区内开实体店,也不能再受权第三方开实体店,且被许可人到受权地区内能够挑选自主开实体店或是是开展招商合作。换句话说签订合同书后,许可人不可再在该地区批准别人应用其运营資源,等同于被许可人具体占有了许可人到该地区的销售市场資源。

实例中孙某签定的是地区代理合同书,尽管孙某因其本身缘故仍未具体开实体店运营,但在被许可的地区,许可人的运营資源早已被占有,被许可人规定终止合同和所有退还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适用。

加盟母婴店遭受新冠肺炎肺炎疫情 店家想毁约被法院驳回申诉

孙先生于2019年12月底与某公司签署了历时五年的特许经营合作合同,加盟代理某公司的母婴服务服务项目店。在经历了开实体店培训工作、门店装修、机器设备购买等开实体店提前准备事宜后,于2020年春节前开张。没想到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爆发,孙先生的母婴服务服务项目店难得少有消费者惠顾,直到2020年4月,店面生产经营情况仍看不到转好。眼见项目投资要浪费,孙先生寻找某公司商议,以遭受肺炎疫情归属于不可抗拒,没法完成合同书压根目地为由,认为终止合同,退还加盟费用。

肖志勇表明,在我国检察官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宣布实施,在其中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因不可抗拒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地,被告方能够终止合同。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至今,一些创业者铺经营状况不断恶变,被许可人便以碰到不可抗拒为由认为消除特许经营合同书。

法院觉得,肺炎疫情的确对全社会发展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导致了一定危害,但被许可人可否以遭受肺炎疫情归属于不可抗拒为由履行合同解除权,必须融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开展剖析。做为不可抗拒构成要件的不可以预料、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摆脱是对于非法人组织执行民事诉讼责任、合同义务来讲的。实际到本案,彼此签署的特许经营合作合同限期为五年,受肺炎疫情危害的期内仅占不大一部分。在我国强有力的防控措施下,肺炎疫情在一定水平上获得合理操纵,社会发展慢慢复工复产,经济发展慢慢再生,肺炎疫情并不必定变成合同书不可以再次执行的原因,许可人能够与被许可人商讨,在特殊时期一同战胜困难,例如根据适度降低批准服务费等方法再次合同履行。

融合案件,法院觉得孙先生以肺炎疫情为由认为合同书压根目地没法完成,没法得到法院的适用。再例如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书时处在肺炎疫情期内,显而易见被告方对肺炎疫情的危害早已明知道,对很有可能采用的防控措施是能够预料的,假如仅以遭受肺炎疫情归属于不可抗拒没法再次合同履行为由终止合同,法院必须融合实际案件做出谨慎分辨。

北京西城法院专利权庭审判长刘丰提议,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书应细腻承诺权利与义务,被许可人保证谨慎调查新项目,许可人属实公布基本信息。履行合同全过程中彼此均应诚实守信、标准履行合同,存留履行合同书面形式直接证据。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中应立即停用資源。

文/北青-北京头条新闻记者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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