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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北京市某物业企业是北京东城区某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法企业。2004年11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该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书》及《停车场安全管理补充合同》,授权委托该企业为住宅小区出示物业服务和停车位管理服务,承诺授权委托管理方法限期为2004年12月至2008年12月,合同书满期,招标方沒有将聘任或辞退承包方的建议通告承包方,且沒有聘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承包方再次管理方法的,视作合同书全自动持续。2008年合同到期,物业企业仍在该住宅小区出示物业服务。2020年10月,因住宅小区一部分小区业主长期托欠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物业企业授权委托北京市冠领法律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被告小区业主付款原告物业企业相对应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

法庭上,被告小区业主称:自己购房时,房地产商以某知名物业为产品卖点开展宣传策划,之后原告撵走原物业、不法入驻,减少服务水平,私自提升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被告才拒缴花费,此外原告提起诉讼早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被告的抗辩建议,冠领刑事辩护律师强调:

第一,在原、被告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书》期满后,彼此未继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书,原告再次为被告出示物业服务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彼此中间产生客观事实服务协议关联。原告为被告出示服务项目,被告理应执行付款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的责任。

第二,有关物业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调节的难题,超出三分之二的住户与原告签署了新《物业服务合同书》,愿意调节后的物业费价钱,一部分小区业主与原告签署《车位服务协议》,愿意调节后的车位管理费价钱,该价钱对被告以及他小区业主具备约束。

第三,物业企业出示的是延续性服务项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适合过苛,并且原告递交的快递单号证实其向被告邮递了缴费通知单开展催交,沒有拒不履行行使职权,被告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不创立。

最后,人民法院采取冠领刑事辩护律师一部分见解,觉得被告应依照原来规范付款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遂做出裁定:裁定起效后七日内,被告付款原告相对应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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