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公司约定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需支付违约金,合理吗?青岛市人社部门回应

半岛花园新闻记者 肖静怡

今年六月份,郑某新员工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青岛市子公司从业销售业务,月标准工资8000元,彼此签订了限期2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为协助郑某更强进行青岛市渠道销售,企业会将一部分关键客户资料交给郑某管理方法,假如郑某在合同书满期前明确提出离职,应向该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今年3月12日,郑某以本人另谋出路发展趋势为由明确提出离职。企业规定郑某支付约定金10000元,不然回绝为郑某申请办理消除劳动合同书有关办理手续。彼此从此造成异议,郑某提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办理。

仲裁委经案件审理做出裁定,适用了郑某规定该企业为其申请办理消除劳动合同书的有关办理手续的诉讼恳求。

市人社厅单位表明,用人单位不可随便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负违约金”,它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一切企业不可违背。不然即便劳动合同书中开展了约定,对违约方亦不造成法律认可,归属于失效条文。那麼,做为用人单位而言,是否在一切状况下都不可以约定违约金呢?回答是否认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二种情况以外。第一种,劳动者违背工作年限约定的,理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劳动者违背竟业约定的,理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换句话说,劳动者存有之上二种情况时,彼此约定的违约金条文合理合法合理,能够 规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假如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还理应就劳动者毁约的客观事实开展质证,而不是只凭一纸合同书便可立即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返回此案,郑某做为销售人员,该企业既未对其开展技术专业专业技术培训,彼此亦未约定信息保密责任,故该企业扣除郑某的违约金从特性应该归属于不法扣除财产的个人行为,显著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

回到半岛网首页>>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

电话咨询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