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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给续签,承担两倍工资的风险更大

17年5月29日,袁某面试到北京某管理中心,彼此于17年5月30日签署了《试用期协议》一份,承诺实习期从17年六月份至17年9月1号,并对薪水薪资福利等內容开展了承诺。17年9月1号,实习期满时,彼此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可是袁某北京某中心工作至今年2月19日。

当天,因袁某不愿意到异地公出,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向袁某明确提出商议消除彼此中间的劳务关系,因此,彼此就袁某辞职后经济补偿金难题开展了商议。最后北京市某管理中心愿意向袁某付款离职补偿金及2月份薪水总共12000元,袁某领到了该账款,已不为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出示劳动者。

今年2月23日,袁某向北京当地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一年3月26日,在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开庭审判时,袁某对其诉讼恳求开展了变动、提升。当天,北京当地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袁某变动、提升的诉讼恳求。

今年5月11日,袁某北京当地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并未对该案子做出关于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的状况下,向北京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过程中,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强调,今年3月26日袁某对关于劳动仲裁诉讼恳求开展了变动、提升,关于劳动仲裁诉讼限期理应再次测算,袁某向法院起诉时,此案诉讼限期并未期满,人民法院不理应审理。后袁某撤销该次提起诉讼。

2019的6月3日,袁某再度向北京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规定北京市某管理中心付款:

一、今年一月薪水差值1240元、3月的薪水差值244元、2019年十月至11月的薪水差值732元、17年九月份至2019年九月份薪水差值6500元,之上18个月的薪水差值赔偿费2025零元;

二、加班工资6504.一元;

三、不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二倍薪水49五百元,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书二倍薪水9000元;

四、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18000元;

五、出示消除劳动合同的合理合法证实,并赔付因推迟导致的损害;

六、足额交货社保。

北京当地人民检察院觉得,袁某自17年9月1号起至今年3月辞职止,早已北京某中心工作满一年,期内,北京市某管理中心未与袁某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故应视作北京市某管理中心与袁某早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应向袁某付款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日每个月二倍薪水,即今年一月到今年2月29日的二倍薪水。

今年8月25日,北京当地人民检察院做出裁定,裁定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向袁某付款:

一、加班工资2610元;

二、薪水差值931.6元;

三、不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575元,

四、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薪水7853元;

五、驳回申诉袁某的别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彼此均不服气,向北京初级人民检察院提到上告。

二审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诊觉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法规维护。袁某与北京市某管理中心签署有3个月的实习期的劳务协议,实习期满时,袁某再次北京某中心工作,彼此产生了客观事实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因为北京市某管理中心未与袁某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应向袁某付款二倍薪水,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此案具体情况做出的裁定并无不当,于今年12月8日做出二审裁定,维护保养原判。

此案的较大 异议取决于,视作已订立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不补会签书面形式合同书是不是应付款双倍工资。

此案中,17年9月1号至今年2月19日,北京市某管理中心早已满一年未与袁某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要求,此类状况下,视作北京市某管理中心与袁某中间早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要求,北京市某管理中心理应马上与袁某补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可是,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在“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依然未与袁某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里状况下,北京市某管理中心是不是依然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要求,按月向袁某付款二倍薪水,在理论界及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存有异议,关键有下列二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理应马上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仍不补签的,归属于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日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此案中,民事判决选用的便是此类建议。这种建议的原因关键为:

一、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最多付款11个月二倍薪水的花费,就将导致用人单位不签署面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超出11个月后,无论延迟时间多长时间,都仅仅遭受11个月的二倍薪水的处罚,不能促进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执行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之所属要求无固定期限的情况,其目地是以便处理劳动者合短期化所导致的劳务关系不稳定状况,用人单位自劳动力之日一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然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劳动者合员,彼此中间的劳务关系依然处在不稳定情况。

另外,此类状况下用人单位不补会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劳动者具有的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配权依然无法得到确保。

因而,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应按月向劳动者付款二倍薪水,在“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不补会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按月向劳动者付款二倍薪水。

第二种建议觉得,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理应马上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依然不补会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不应再次向劳动者付款二倍薪水。这种建议的原因关键为: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的要求,用人单位自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日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薪水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的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在此类状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订立,仅仅未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必须用人单位立即补签。因而,在“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即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不应再次向劳动者付款2倍薪水。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个月的隔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要求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视作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的当天早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应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形式劳动者合员。”

此条针对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解决早已矫情了确立的要求。针对此类状况的解决,分成两个阶段:第一,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个月的隔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这里一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要求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也不是说,2倍薪水的最多限期是11个月。

第二,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的当天,这一日,视作用人单位早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不会有未订立劳动合同一说,这时,用人单位理应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也就是,超出一年的限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间早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已不付款二倍的薪水,其担负的责任是补签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针对所述二种建议,理论界和实践活动中的流行建议是赞成第二种建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诺无明确停止時间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含下列几类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满十年,劳动者明确提出或是愿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外,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第一次推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是国有制企业重组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中满十年且距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劳动者明确提出或是愿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外,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持续订立二次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沒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的情况,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明确提出或是愿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外,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理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日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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