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云与广州东线一士酒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王伟授权委托运营代管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1-02-04 16:36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恢24号
广州东线一士酒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王伟:
本院立案侦查实行罗晓云与大家授权委托运营代管合同纠纷案一案,因大家失踪,没法送到。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大家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恢24号号执行通知书、汇报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內容为:
申请执行人罗晓云与你(企业)授权委托运营代管合同纠纷案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穗仲案字第733六号裁决书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为你(企业)迄今未执行所述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本院决策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你(企业)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执行以下责任:
● 向申请执行人罗晓云支付账款17853.00元(暂计);
● 缴纳执行费168.00元(暂计)。
若根据本院帐户支付,需要在存款单上标明案子被告方名字、案号。
本院开户行:平安广州越秀分行
户 名: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3139
汇报财产令內容为:本院审理的罗晓云申请执行你(企业)授权委托运营代管合同纠纷案一案,你(企业)如不可以按执行通知书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执行多个难题的表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应自本令送到之日起五日内,属实向本院汇报当今及其接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实行全过程中,如财产情况产生变化,理应自财产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型本院填补汇报。贷款逾期不汇报,或是虚报汇报的,本院将依规对你(你企业)采用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处罚、拘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示自传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
(责编:彭森)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