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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定金合同

  当期讲解刑事辩护律师

  

  徐澜,留学法国很多年,研究生文凭。曾任职于大中型中央企业,具备EPC总承包、招标会、招投标等世界各国项目执行工作经验。熟练法文、灵活运用英文。已根据注册会计技术专业环节一部分学科及注册税务师。

  检察官法第三编第八章第586条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位另一方计付定金做为债务的贷款担保。定金合同书自具体交付定金时创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可是,不可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一部分不造成定金的法律效力。具体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或是低于约定数额的,视作变动约定的定金数额。

  此条是对《担保法》第90、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19、121条的融合,此条有两个关键转变:一是不会再规定“定金理应以书面通知约定”,之前要求定金理应以书面通知签订。二是定金合同书自具体交付时创立,而不会再是“起效”。要求创立更合乎民法典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定金合同书是一种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相对性于诺成合同来讲的一种合同类型,指除当事人法律行为一致之外,有待交付担保物或进行别的实际计付才可以创立的合同书。普遍的实践合同也有普通合伙人中间的借款协议、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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