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基厅〔2020〕2号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教育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新疆兵团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为标准校外培训组织服务项目个人行为,解决校外培训收退款纠纷案件,维护合同书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台政策,国家教育部和市场管理质监总局协同制订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现下发给大家。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內容体现了青少年在报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全过程中,各阶段务必确立的当事人彼此责、权、利关联,特别是在对学习培训收费标准、学习培训退款和合同违约责任做出了详尽的要求。当事人彼此签署《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有益于当事人掌握、把握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指示精神,推动学员和父母有效挑选培训学校;有益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妥善处置相关纠纷案件出示根据;有益于提升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个人行为的监管,推动校外培训组织标准发展趋势。
全国各地要深刻认识实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关键实际意义,将其做为标准校外培训组织管理方法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用多种多样对策正确引导合同书当事人应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另外,要提升政策宣传,使当事人非常是青少年父母充足掌握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组织的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要求规定,进一步提升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客观签署学习培训服务协议。全国各地在实行全过程中如不太好或提议,请立即与国家教育部和市场管理质监总局联络,必需时进一步修定健全示范文本。
配件:《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教育部政策研究室 市场管理质监总局政策研究室
今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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